5月31日,在山城法院鹿楼法庭审判庭内,张某将12000元现金交到了王某的手中,一起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在此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事情源于2012年11月28日,在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汤河街东窑头村路段,张小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伤住院治疗。经警方认定,张小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时张小某13岁,王某75岁,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后王某向山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山城法院的法官受理该案件后,考虑到被告系未成年人,在处理案件时一方面做原告家属的调解工作,一方面做被告家属的思想工作,避免被告家属在此事上过多责罚孩子,最终,经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小某的父亲张某于2013年4月23日支付王某各项费用10000元,于2013年5月31日支付12000元,于是就发生了上面的一幕。
法官提醒: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对电动车的性质确定,有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即“设计最高时速标准”。设计最高时速小于20公里的是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是轻便摩托车;设计最高时速大于50公里的,是摩托车,后两者都属于机动车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