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判令被告陈某返还原告田某依公证遗嘱继承其父田某栋的房产。
法院查明,1973年原告田某的父亲田某栋分的单位住房一套,并在所分住房院内自建了32.78平方的住房,1991年原告田某的母亲去世,原告之父田某栋于1996年与被告结婚。2007年田某栋的上述住房依国家惠民政策参加棚户改造后分的住房一套。2010年5月田某栋有病住院,被告让田某栋立下由被告继承田某栋房屋遗嘱,并在山城区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后由于被告陈某对田某栋不管不问,原告之父深感心寒,再次到山城区公证处重新立下由原告田某继承其上述房屋的遗嘱,同样办理了遗嘱公证。2012年4月田某栋病故后,被告陈某侵占上述房屋拒不返还原告。
依据《婚姻法》第18条,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争议房屋是田某栋所在单位分给其居住、后经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而来,应属于田某栋的婚前个人财产。因而田某栋立遗嘱由原告田某继承,合法有效。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要撤销公证遗嘱,以新的遗嘱代替原来的公证遗嘱,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