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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中院法官耐心调解 七万元赔偿金当庭履行

  发布时间:2013-05-24 11:55:16



    2013年5月24日,在鹤壁中院第十三号审判庭内,郭某将7万元现金交到了郭某某手中,因官司而反目的两人,双手又紧紧握在了一起。

    事情源于2011年8月5日,李某驾驶货车运输水泥,当车辆行驶至山城区凉水井新村时车辆发生侧翻,经交警队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致使乘车人郭某某受伤,经鉴定郭某某之损伤构成八级伤残,住院期间车主郭某垫付了医疗费。后郭某某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机李某和司机雇主郭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官受理案件后,了解到本案郭某和郭某某都居住在同一村,往日关系不错,就加大调解力度,多次上门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同意到法院签订调解协议书。

    到法院后,郭某某的妻子因担心承担一审诉讼费而不愿其丈夫签字,调解即将陷入僵局。这时郭某表态说:“法院的法官为咱们两家的事情费了这么大力气,这400多的诉讼费,俺也愿意承担了。”随即当庭将7万余元支付给郭某某,双方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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