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到监狱开庭,我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狱,回报社会。”4月22日,一封来自河南省某监狱的感谢信,邮寄到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谷堃手中。写信人名叫李天生(化名),系鹤壁市山城区居民,年初因触犯刑律被判刑入狱,日前因一起民事纠纷案被告于法庭。
2012年4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天生、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诉称被告杨某2009年借原告12万元,李天生作为当年杨某借款的代理人应当与杨某一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当时李天生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法官通过监所干警向其送达了应诉通知,并附送了为其特别制作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委托书等,告知被监禁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等。鉴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法庭决定中止审理。春节过后,李天生判刑入狱。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决定到监狱开庭。2013年3月20日,4月15日汤河法庭法官组成合议庭,两次出动驱车赴监狱开庭。法庭依照程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理采用两“公开”的方式,即公开展示庭审证据,公开展示适用的法律法规。庭审结束后,书记员逐页向当事人宣读庭审笔录,遗漏和差错之处由当事人进行了补正。监狱部分服刑人员及李天生所在的监区狱警旁听了法庭审理,见证了法庭审理的全过程。
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李天生和其他当事人一样,参加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庭审程序,充分行使了自己的应诉答辩权利。原告张某对法官赴监狱开庭表示理解,并给予了积极配合。监狱方面对法院采取的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给予高度赞誉,称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