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 民商事案件

露水夫妻情断争房产查实情法官落槌定纷争

  发布时间:2013-04-16 08:09:25


    一对再婚夫妻,相互指责对方对爱情不忠,重组的家庭再次破裂。法庭上,面对早已死亡的婚姻,他们毫不留恋,对居住的楼房却各执一词,均称自己为所有权人。日前,该离婚纠纷案已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认定双方讼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均是鹤壁市山城区居民。2005年初,经人介绍,已经离异的张某与女子刘某相识,刘也是离婚后带着子女单过,双方都不嫌弃,于2006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组成了新的家庭。但由于双方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不足两年,婚姻出现裂痕。2010年刘某先后两次起诉离婚,由于所住房屋未办理房产证而撤回起诉。

  早在2004年11月,张某购买了位于山城区长风中路工人村王某的旧平房,该房屋因位于采煤沉陷区,于2005年5月进行登记改造。拆迁办要拆旧房建新房,已与张某同居生活的刘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拆迁办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当日交费10000元。2007年12月,刘某又与拆迁办签订《安置购房协议书》,并再次交费。之后新房建成,夫妻入住。

  2012年4月5日,妻子刘某第三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2年6月25日,在房产管理局办理了单独所有的房权证书。称双方没有婚姻基础,婚后被告经常毒打原告。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判令被告腾出房屋。被告张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争讼房屋来源于被告2004年购买的旧房,买新房时双方都付了款。当时考虑到夫妻关系,就用原告的名字办理缴费手续。没有被告当初买的旧房,就没有现在的新房,双方讼争房屋应当是被告的婚前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房产问题,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虽以原告的名义交付两次购房款,但交费时间均在婚后;原告于离婚诉讼期间办理的单独所有的房产证,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双方讼争的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原告已办理了单独所有的房权证书,根据法律规定的财产分割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讼争房屋由原告居住为宜,原告给予被告一次性经济帮助款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