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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车、挂车均投保交强险

——双投双赔

  发布时间:2013-04-08 08:26:42


  牵引车、挂车均分别在保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以及商业保险各一份,在保险期间内,牵引车致第三方损害,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付?

  原告王某的驾驶员马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驶途中与路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两车损坏,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调解,原告王某赔偿受害方18万元。经查牵引车、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均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各两份,原告请求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认为赔偿责任的承担应以主车保险限额为标准,即先以主车所投保的交强险为限进行赔偿,而后再依据交管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划分及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从商业险中予以理赔。

  山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主车提供牵引动力,部分装载货物,挂车不能脱离牵引车单独行驶使用,主车与挂车在经营活动中必然要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其经济效能,而一旦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主、挂车即形成一个整体,故当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共同运行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车辆所投保的两份交强险亦应共同发挥其效用,即保险公司应当在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经承办法官调解无果,山城区法院依法作出了在主、挂车的两份责任限额累加的范围内进行赔付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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