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1日省高院向媒体通报全省法院第四次农民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2月28日通报全省“涉校涉少”十大典型案例,原告李玉芹等223名农民工诉某陶瓷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名列农民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榜首,原告王建国、胡玉秀诉石后村委会等被告生命权纠纷案入围“涉校涉少”十大典型案例。两案均是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汤河法庭承办。
位于石林镇工业园区的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地板砖的陶瓷企业,受各种因素影响,近年来企业效益不佳,资金周转困难。自2012年6月份以来,数百名农民工工资未能按期发放,涉及金额达100多万。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发生较大的集体访案件。2012年11月21日,李玉芹等223名农民工分别向法院递交了讨薪诉状,汤河法庭审理此案。 11月28日上午,该案在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双方在给付工资的时间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当庭判决被告支付223名原告工资共计86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2011年5月18日13时许,鹤壁市某学校六年级学生王康(12周岁)与三同学在村东水库洗澡玩耍时,王康不慎溺水身亡。2011年12月21日,王康父母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村委会及水库承包人未在水库旁设置警示标志,同时将学校、水利局及三位同学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七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26775元。2012年2月9日,本案在汤河法庭进行了公开审理,除被告水利局未到庭参加诉讼外,其他被告均当庭发表了辩解意见。法院审理认为,二原告作为死者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重要的教育和保护职责;村委会作为水库的所有人疏于管理,未在危险地带设置警示标志,对王康溺水身亡均有责任。王康溺水时间为中午离校后,学校不存在安全监管漏洞。一审判决村委会赔偿原告44946元,判决三同学赔偿14982元。三同学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27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见证了汤河法庭事不避难,敢于担当的精神。农民工案件人数众多,涉及信访稳定问题;学生溺水身亡,父母痛心疾首,众被告推卸责任,案件难办。汤河法庭庭长杨秋生说,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法官要敢于担当,化解社会矛盾。
近年来,汤河法庭坚持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执法理念,固本强基,筑牢维稳防线,取得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