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浚县法院小河法庭审结一起为人盖猪圈受伤致残引发的集团诉讼案件,浚县法院判决共同施工的19人和建设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徐某系浚县卫贤镇裴营村村民,2012年3月在为同村徐某某盖猪圈时,被突然坍塌的猪圈顶部砸伤左腿,在浚县人民医院住院一个月,花去医疗费14135.63元。经有关部门鉴定,其左胫腓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徐某与徐某某及他所在的建筑队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徐某某认为,他与建筑班赵某等人系承揽合同关系,不存在任何过失,不应赔偿;赵某等五人认为,他们不是包工头,所带的建筑队与徐某一样同工同酬,不同意赔偿。此事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后未果,2012年12月24日,徐某将徐某某及赵某等19人起诉到小河法庭。
鉴于该案案情较为复杂,且被告人数多达20人,涉及4个村,很多人已外出打工,送达应诉文书存在很大困难。为了早日审结案件,小河法庭干警多次来到当事人住所地,并与四个村的村委会取得联系。经法庭干警与被告多次协调沟通,在外打工的人员陆续赶回。徐某、赵某等19名被告人推选四名诉讼代表人参加法庭召集的村委及被告人座谈会。经法庭干警十多天的不懈努力,送达法律文书工作终于圆满完成。
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等19人所组成的建筑队系农村松散型施工队,时聚时散。其与徐某某约定为其盖猪圈,并支付报酬,系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徐某作为建筑队成员之一,与被告赵某等19人实行同工同酬,系利益共同体,赵某等5人不具有承包人的特征,因此,原告与被告赵某等5人不构成雇佣关系。原告在施工过程中疏忽,未注意自身安全,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赵某等19人在施工过程中负有共同注意安全的义务,在缺乏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致使原告不慎受伤,对事故应负过错责任;被告徐某某作为房主按照承揽合同约定为施工人员提供材料,应提供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亦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徐某某等20人赔偿原告徐某经济损失48402.05元。
判决后,考虑到本案系集团诉讼,人员众多,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小河法庭的法官及时召开了由村干部、原被告及双方诉讼代理人等二十余人参加的判后释法座谈会。在法官入情入理的解释下,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