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不仅仅是接受质询,更是履行其法定的作证义务。
日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卢某诉被告马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庭审的质证环节,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卢某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了异议。休庭后,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向该鉴定机构送达出庭通知书,要求其出庭作证,并告知其拒不履行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这是在新《民事诉讼法》生效后,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要求鉴定人依法履行其作证义务的第一案。
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会影响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缺乏对鉴定机构必要的约束,容易导致轻率、甚至随意鉴定的情形出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效力很难认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屡发生,不利于案件所涉矛盾纠纷的依法妥善化解。新生效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及拒不履行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及鉴定意见的采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