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效防止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等现象的发生,山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推行换员执行机制,强化对执行工作的内部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换员执行机制规定:在执行中发生当事人合理怀疑执行员有“吃、拿、卡、要”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认为执行员“冷、横、硬、推”的;当事人因其他案件对执行员严重不信任的;三个月内执行员未完成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任务的;六个月未执结,当事人对解释不满意的;当事人对督办结果不满意的这6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换员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生回避、应并案执行的;执行员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的;重大信访案件这3种情况,执行局局长依职权更换执行员。执行过程中发生因执行员措施不当,致使被执行人上访的;执行员同被执行人对立情绪严重,继续执行可能矛盾激化产生不良后果的这2种情况,执行员可申请更换。该院将执行人员分为四个执行小组,规定对发生上述情况的案件,由各执行小组相互转换进行“换员执行”。今年以来,该院执行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实际执结率达到了98.9%,执行工作基本上实现了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