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46名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在鹤壁中院民一庭干警的努力调解下顺利解决,在当地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8年,林州某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鹤壁棚户区居民住宅楼建设项目,该公司将木工支拆模板工程承包给了田某,由田某负责组织人员施工,施工期限为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刘某等46名民工进行了施工,但是,工程结束后,田某共拖欠刘运生等46名民工工资款89079元。2008年4月21日,刘某等46名民工向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工主体林州某建筑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款89079元。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08年6月做出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林州某建筑公司给付民工工资款89079元。林州某建筑公司不服,向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公司已将木工支拆模板工程承包给田某,并已付清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款,刘某等46名民工应向包工头田某去要拖欠的工资,而不应由林州建筑公司支付,要求撤销劳动裁决。淇滨区法院受理后,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为一裁终局的裁决,林州某建筑公司应直接向鹤壁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为由,裁定驳回了林州某建筑公司的起诉。林州某建筑公司不服,向鹤壁中院提起上诉,鹤壁中院依法维持了淇滨区法院的裁定。林州某建筑公司于是向鹤壁中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鹤壁中院2009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及时进行审查,而同时某等46人向淇滨区法院申请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由于临近年关,林州某建筑公司、刘某等46人均围堵淇滨法院及市政府大门,双方情绪激动。
围绕这一情况,鹤壁中院及时组织干警深入双方当事人中间积极协调,在找准问题症结后,适时展开法制教育,动之以理、晓之以法,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并和淇滨区法院进行沟通,经过共同努力,最终使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林州某建筑公司承担工资款40%,工程承包人田某承担60%,林州建筑公司撤回撤销劳动仲裁的申请,问题圆满解决,起到了林州某建筑公司满意、承包人田某满意、农民工满意三方满意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