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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冒名顶替致合同无效要上访人民法院全程调解促劳资纠纷解决

  发布时间:2013-01-28 08:59:21


  2001年鹤煤集团某矿招录煤矿工人,要求的条件之一是未满28周岁。刘某喜时年36周岁,为了取得这份工作,刘某喜用其弟弟刘某利的身份证(时年26周岁)取得了该份工作,并以其弟弟的身份名义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年,刘某喜要求用人单位某矿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其补缴各类保险、补发加班工资等,但用人单位已其涉嫌欺诈导致合同无效为由并不同意其请求。之后刘某喜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随后刘某喜遂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矿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其补缴各类保险、补发加班工资,并坦言,判决不利,就要上访。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鹿楼法庭接到案件后,即指派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喜冒用刘某利的身份,使其符合鹤煤某矿的较为严格的限制性招工条件,进而与被告鹤煤某矿签订劳动合同,其已构成了欺诈行为,同时也使得鹤煤某矿违背了其真实的限制性招工意思,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因此,原告刘某喜要求被告鹤煤某矿支付工资、加班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下达后,原告不同意,并提出上诉。但在上诉移送过程中,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说理下,其随后又与被告达成调解,仍按一审判决结果执行,并在二审法院办理了调解手续,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一贯强调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强调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最有效的方式。要求该院法官准确理解“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含义和要求,强化调解意识,使调解贯穿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山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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