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执行人钱海风因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执行人宋玉学、钱海风夫妇系浚县白寺乡山北东街村村民,2004年元月-3月做生意期间向申请执行人赵玉山、郝连花借款35777元,一直未归还。赵玉山、郝连花起诉到我院,我院于2006年4月1日作出(2006)浚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宋玉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赵玉山、郝连花的借款35777元。二、支付赵玉山、郝连花利息2261.40元。
判决生效后,宋玉学一直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2006年6月26日,赵玉山向浚县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宋玉学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并以身患疾病(偏瘫)对抗执行,对执行干警进行撕拽、手抓嘴咬,阻碍执行。浚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得知,被执行人宋玉学在山北东街村路北有五间门面房(未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证)。依据执行程序,浚县法院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经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因此,浚县法院于2007年10月19日经征询申请执行人赵玉山意见,裁定将被执行人宋玉学的五间门面房以拍卖保留价32000元抵偿给赵玉山、郝连花,对下欠借款7608.40元,赵玉山、郝连花继续申请执行。经调查,该五间门面房存有租赁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待租赁合同到期后(2008年12月24日到期),才能将五间门面房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浚县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宋玉学的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后,对剩余借款7608.40元依法采取了各种执行措施,先后查询了十余家金融机构,但均未发现宋玉学的存款,家中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便依照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宋玉学之妻钱海风追加为被执行人,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通过乡、村干部多次协调,被执行人钱海风从不认可借款到愿意履行判决,分期分批给付,但申请执行人赵玉山、郝连花要求一次性给付,双方协商未果,案件进入僵持状态。浚县法院执行干警针对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状况,以及宋玉学之子宋国阳即将结婚典礼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被执行人钱海风依法拘留。
2008年11月15日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处实施拘留措施时,被执行人宋玉学之子宋国阳妨碍执行,浚县法院以宋国阳妨碍执行为由将其依法拘留。对宋国阳拘留之后,在其结婚典礼之前(11月19日典礼),其家人没有一人到法院协商履行法院判决事宜。根据被拘留人宋国阳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的程度,以及考虑到民间风俗,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于2008年11月19日提前对宋国阳解除了拘留。案件的执行再次陷入僵局。
期间,申请执行人赵玉山及其妻郝连花却对法院执行工作不理解,一直觉得法院执行不力,到处上访。浚县法院接到交办通知后,该院党组对该案极为重视,由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海军为包案领导,执行局副局长刘振洲为责任人,积极同被执行人所在的乡、村干部协商、沟通,研究执行方案,前后往返70余次,从法律、情理等方面做双方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稳定上访人的情绪。
2008年12月24日租赁合同到期后,浚县法院及时将抵偿的房屋交付给赵玉山、郝连花。交付之后被执行人宋玉学、钱海风无视法律规定,强行搬入居住,经执行干警多方做工作,可二被执行人却不听,恶意侵占已经交付给赵玉山、郝连花的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对这一状况,浚县法院随与公安机关进行协商沟通,并依法将机关卷宗材料移送公安部门。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执行人钱海风已于2月16日被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