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 刑事案件

实施犯罪费尽心机 落入法网罪责难逃

  发布时间:2009-03-02 09:35:42


    为达到实施犯罪的目的,竟然冒充工商管理人员向被害人刘某索要管理费,后又伙同女友赵某以被害人的三轮车轧伤了其脚为由敲诈被害人钱财,日前,鹤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小孬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凌云、李强三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王小孬是鹤壁市鹤壁集乡人,整天不思进取,好逸恶劳,靠赌博混日子,并与无业女青年赵红姘居在一起。2008年5月份,王小孬、赵红赌博输钱后,为还赌债,二人就冒充国家工商管理人员向个体工商户索要“管理费”,以获取钱财。2008年5月23日下午,王小孬、赵红来到三矿文明小区,看到刘某正在收废品,就向刘某索要“管理费”,因二人无法出示证件,刘某拒绝交纳“管理费”。赵红就故意将脚伸到刘某的人力三轮车下,并以刘某轧伤了自己的脚为由,向刘某索要“5000元医药费”,刘某拒绝“赔偿”。王某见刘某不肯拿钱,随即打电话叫来了凌云、李强等人做“说客”,刘某仍然不拿钱。因围观的人越来越多,王小孬怕有人报警,就和凌云、李强强行将刘某抬上一辆出租车,后将刘某拉到大河涧乡一野地,王小孬等人对刘某拳打脚踢,并从刘某身上搜走1800余元钱。分赃后,因感觉抢得钱少,王某找来笔和纸,逼迫刘某写了一张欠其“3000元医药费”的欠条,并恐吓刘某尽快“还钱”,也“不能再做收废品的生意”,否则“见一次打一次”。后王小孬等人将刘某扔在野地里,扬长而去。刘某徒步三个小时回到大湖,后报警,案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小孬、凌云、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劫取被害人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目前,判决已生效。据悉,日前,公安机关已将外逃数月的赵红抓获,等待她的也将是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鹤山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