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王某于2008年7月至9月底在山城区辖区内多次进入他人住处盗窃包括现金、金耳环、步步高复读机在内的共计价值3435元财物。本案合议庭工作人员在审理人员细致地了解了被告人的一些生活情况,被告人王某一直流浪在外,无人管教,以致走上犯罪道路。王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一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