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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3-01-15 08:33:37


    审判实践中发现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避规法律,往往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因此,如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成为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关键。

    一是把握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每个规章制度适用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是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时可以参照的依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二)(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是用人单位应当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有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中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鉴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中止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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