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浚县法院新镇法庭巧用双方当事人的亲友,成功化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2年12月份,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春天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典礼仪式,2004年3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5月19日生育一子王某某。由于双方婚前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常因一些琐事争吵,孩子王某某的出生也没有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就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未果。
后经承办法官多方了解,孩子的爷爷身体状况良好,且孩子王某某和爷爷的关系融洽,承办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就积极与原告的父亲取得了联系,原告的父亲也同意开庭当天到法庭来。
开庭当天,承办法官巧用双方的亲友一起参与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在承办法官与双方亲友的耐心劝说下,原被告终于达成了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