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市法院依法对上诉人王长景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终审宣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长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王长景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扣押部分,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王长景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王长景不服,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上诉人王长景利用职务之便,在推进四季青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197万元;指使他人挪用公款42.4万元。二审期间,上诉人王长景认罪悔罪。
市法院认为,王长景主动到案后虽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但其一审期间翻供,依法不应当认定自首;如实供述了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且一审、二审当庭对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对该罪可依法认定自首。根据王长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