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市法院刑二庭法官成功调解的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顺利履行完毕。
2010年5月3日下午14时许,在南水北调工程鹤壁市淇滨区夏庄段工地,被害人李某拦截被告人吕某正在拉土的汽车,被告人吕某因此与李某发生争执。李某先动手殴打吕某,吕某用刀将李某后背捅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之损伤属于轻伤。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吕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吕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40850元。
一审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虽经法院调解,但因双方差距较大,以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鉴于双方调解未果,且李某未就其具体损失向法庭提供证据,一审判决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吕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该判决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受理后,李某因其诉讼请求被一审驳回情绪激动,称如得不到赔偿就要通过非法途径解决问题。承办法官一方面及时阅卷了解案情,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另一方面积极做好李某的思想教育、解释工作,使其明确诉讼请求未得到一审支持的原因不在其他,而在于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并向其释明当事人应尽的举证责任。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当事人情绪趋于稳定。
关于本案如何处理,承办法官考虑到刑事部分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刑罚处于执行之中,如附带民事部分轻易判决,极有可能造成判后难以执行、被害人李某损失得不到弥补,进而导致其情绪产生新的波动,诱发不稳定因素。为此,合议庭决定加强调解,力争调解结案。思路确定后,承办法官及时约见李某,认真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明晰双方对损害造成存在的过错以及应承当的责任,举案说法,使其逐渐消除与被告人的对立情绪,同意与对方调解,并在诉讼请求数额上作出让步。在做通李某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合议庭成员又奔赴看守所做被告人吕某调解工作,吕某提出其身在看守所,无力赔偿,让联系其父亲代为调解。经与其父亲联系,其父认为儿子已经判刑,没有调解必要,拒绝接受委托参与调解。在此情况下,合议庭成员不灰心,不气馁。通过进一步分析案情,认识到要使本案根本解决,关键在于找准一个平衡点,既能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又能让被告人有能力接受。考虑到被告人刑期不久即将届满,承办法官及时提出由被告人刑满释放十日内赔偿被害人损失,同时约定如被告人逾期未履行完毕,则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数额履行的调解意见。这样,既有效保护了李某权益,又起到了督促被告人按期履行赔偿义务的作用。该调解意见一经提出即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本案得以顺利调解。
2012年9月11日吕某刑满释放,次日即电话联系承办法官,表示自己积极准备钱款,一定会按期履行调解协议。9月18日,吕某委托其父亲主动将赔偿款送到法院,承办人通知被害人李某到院,双方顺利办理了交接手续。至此,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案件得以彻底化解,当事人握手言和,满意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