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鹤壁中院对河南省粮食局原总经济师田万林受贿一案作出二审裁定,以受贿罪依法裁定维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对其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田万林自1996年8月至2011年6月任河南省粮食局总经济师,主要职责为:协助管理局机关国有资产和小麦加工转化工作,配合局长工作,负责粮食系统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改制任务。
2003年春节至2008年8月份,田万林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王天生、黄志明、张传君等三人贿赂共计三十五万元。
田万林在归案后,向检察机关主动揭发了他人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田万林已将三十五万元赃款全部退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田万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
田万林上诉提出:收取的黄志明的三万元,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收取的张传君的二十六万元,是其向张传君的借款,均不属于受贿。
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经一审、二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二审认为,田万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三十五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田万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