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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安人大多方联动成功实现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13-01-10 08:52:41


  近日,山城法院成功执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鹤壁某链条公司、翟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张某与鹤壁某链条公司、翟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山城法院审理判决第三人翟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3515元、精神损失抚慰金30000元,某链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某链条公司、第三人翟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24日向山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多次给该公司、翟某做工作,但该公司、翟某均未向法院缴纳赔偿款。2010年11月25日,该院向该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鹤壁某集团公司送达司法建议书,督促该公司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也未履行。从而导致受害人家属多次上访,该院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于2011年6月17日上午将该公司的银行存款31.6万元予以扣划,当日下午该公司职工三十余人将该院围攻,最后堵住该院大门,致使不能正常办公,下午5:30分左右,该公司职工乘坐安阳牌照班车离开,走时扬言如不全额退款,将到市政府上访。后山城法院执行人员做了大量工作,在该公司书面保证到2012年1月底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前提下,退给了被执行人链条公司25万元。保证到期后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致使申请执行人经常到有关部门上访。

  随着集中曝光“老赖”暨“执行开放月”活动的深入开展,山城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向鹤山区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拘留鹤山区人大代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的请示报告。同时该院与公安部门进行了沟通,由公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拟对宋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鹤山区人大常委会在收到请示报告后,对宋某进行了说服教育,告知其如不配合履行义务,将批准该院的拘留请示,随后宋某主动与该院执行员闫建兵取得联系,闫建兵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使双方达成协议,该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15万元赔偿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案至此终于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山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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