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立足本职,创新方法,采用有效措施,提高办案效率,全力办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张某于2012年应聘到秦某的饭店从事餐饮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张某工资为每月800元。到同年11月,张某的工资已有四个月未发了,并多次要求秦某结清在此工作期间的工资时遭到拒绝。故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秦某给付工资3200元。
经过法院主持双方调解,秦某已把欠张某的工资款一次性付清,并考虑到年前饭店的工作量还给员工加了工资。张某拿到工资款后对此案件向法院提出了撤诉。山城法院在开展第三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中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为鹤壁市山城区的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