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关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损伤,冯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日前,淇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S30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淇县S305省道石棚村与盆窑交界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关某驾驶的豫FG9699号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损伤,冯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冯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与关某达成调解协议,冯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及车损自理,关某车损自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