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下午16时,刚离开法院的郑州某建筑公司的代理律师陈某向市法院民一庭法官求救称因其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激怒对方当事人赵某,其在法院门口受到赵某及家人的围攻,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其已报警,在110出警之前,恳请法官让其进入法院院内进行等待。接到电话后,合议庭快速反应,迅速行动,本着保稳定化干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灭火”,并趁热打铁积极做调解工作。最终,案件在110出警之前,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二次和解协议并于当日履行完毕。
郑州某建筑公司承包了鹤壁某工程,赵某的儿子上班第二天就因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当场死亡。赵某与老伴就劳动关系问题申请仲裁,仲裁部门裁决赵某之子与郑州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郑州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仲裁裁决,郑州公司再次不服,提起上诉。
市法院民一庭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经过仔细阅卷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但双方纠纷的争议焦点是损失赔偿问题,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彻底化解双方纠纷,当即决定将本案和即将发生的案件一并调解。通过对赵某在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已得到的赔偿款和要求工亡可能得到的赔偿款进行对比,原本拒绝调解的赵某提出了可行的调解方案,但郑州公司出尔反尔,来回变化意见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为此,合议庭三赴郑州,最终在一修理厂内见到了该公司经理。法官锲而不舍的精神感动了经理,双方约定由郑州某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定于10月11日在法院履行赔付款,逾期则承担违约金5000元。
履行日到期时,在承办法官的督促下,郑州公司的经理称资金周转不力,需延缓付款。直到10月18日下午,郑州公司委派律师陈某以拒绝履行违约金为由拒不履行和解款。陈某的态度惹恼了赵某,双方不欢而散。在承办法官积极协调补救措施的同时,接到了陈某的求救电话。合议庭立即决定以保稳定化干戈,通过稳控局势创造调解机会。合议庭兵分三路,一方在院门口稳控赵某及家人,确保不发生意外事件,并由陈某取消报案;一方与原审法院执行部门联系和解协议的执行;承办法官则在办公室内向陈某说明案件整个调解经过,疏导诚信理念,同时告知陈某联系基层法院的执行情况让郑州公司取消侥幸心理,对逾期行为承担责任。晚上八点,终于达成二次和解协议,由郑州公司当场履行和解款和2000元的违约金。
为防止意外事件再次发生,合议庭又开车将陈某送到车站,并嘱咐陈某如有情况发生,随时打电话联系。晚八时四十分,承办法官收到了陈某安全离鹤的短信,至此,双方纠纷画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