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法院有关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通知要求,方便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广泛监督,督促审判人员全面提高审判质量,鹤壁中院专门下发《关于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若干规定》文件,对裁判文书上网程序全面规范。
该院明确规定:凡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实体裁判内容的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应在10日内公开上网公布。上网公布前,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应再次审阅,并由主办人、庭长在公开上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请主管院长审批。其后将审批表及电子文本报本院办公室主管人员,经审阅无误后通知网管员该文书上网。
为确保裁判文书不出现问题,该院专门指定中院办公室主管全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事宜。定期对需要上网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做到上网前认真审查,上网后经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审判庭纠正。对上网发布的裁判文书出现错误的,主办人负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负次要责任,庭长、主管院长负审批责任、办公室主管人员负监管责任。办公室每月负责对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通报,纪检监察部门跟踪督察,视情况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于应上网不上网,或未经审批擅自上网的;对网民提出意见未及时回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应责任。
同时,该院还明确规定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时间表:中院各庭室2009年1月1日至文件发布前已制发的应上网裁判文书,自文件下发后一月内全部上网。各基层法院2009年7月1日后制发的文书,应于2009年8月1日前全部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