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淇滨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受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于当天调解,使原告刘某某(女)与被告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2012年10月23日8时左右,被告驾驶轿车沿快速通道行使,到辛村桥北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刘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争执成讼。
巡回法庭办案法官受理该案后,原告称明天交警队要放车,其申请对该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因该车系外地牌照,且原告尚在医疗阶段,其也承认被告经常到医院探望,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考虑到上述情况,法庭联系被告到庭,了解到双方都有调解的意图,遂就本案开展调解工作。虽然双方都心平气和地“面对面”,各抒己见,调解氛围融洽,但是由于各自的调解意见相差较大,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办案法官看到这种情况,当机立断的换成“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听取并交换双方的调解意见,释法明理,肯定原、被告积极调解的态度,使双方认识到各自在此案中的过错及责任,希望双方能够互谅互让,争取此案圆满的解决。在法庭的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21500元的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此案从受理到达成调解协议,不到一天时间,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也使双方减轻了诉累,原、被告也因本次诉讼而成为朋友,实现案结事了,法庭的工作也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大力表扬及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