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在鹤壁中院刑庭干警的努力调解下,使一起争议较大的故意伤害案件圆满解决。
2007年12月29日晚,被告马帅等人在鹤壁市山城区新世纪滑轮中心蹦迪时,因郭某某、郭风龙、郭军、郭福星、郭小飞等人对王某某进行调戏,马帅上前制止,郭某某等人对马帅殴打。殴打过程中,马帅持刀将郭某某刺破心脏死亡;将杨奎义捅致轻伤;将郭鹏飞、郭小飞二人捅伤(二人损伤不构成轻伤)。
鹤壁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帅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两人受伤的严重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郭凤龙、郭军、郭福星等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已被判处刑罚,被害方有严重过错。马帅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故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帅有期徒刑九年。但是,在案件审理中,被害人父母因丧子情绪非常激动,强烈要求对被告人处以极刑,并要求被告人赔偿50余万元,被害人的尸体也一直搁置未做处理。被告人生活在山区,家庭的经济状况也比较困难,不能如数赔偿原告人的诉请。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召集双方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被告人马帅的父母也倾其所有尽最大努力进行了赔偿,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父母对此深表满意,随即对尸体进行了妥善处理,取得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