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鹤山区法院干警的努力下,煤矿职工索某的家属高兴的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补偿金,连声感谢法院好法官。
索某是鹤壁市某小煤矿职工,后因病终止合同。开始该矿每月给付其生活费150元。2005年5月15日双方签订了一个简单书面意见:由矿方一次性照顾其3000元帮助费了事,索某出现问题,矿方一概不承担责任。2007年4月13日索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由该矿支付:病假工资9600元、经济补偿金34920元、医疗补助费10476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向索某送达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为追要自己的补偿金,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索某于2007年5月2日死亡。为了权益,其妻及其子女继续诉讼。
鹤山法院审理认为:自2005年5月双方形成书面意见至2007年4月申请仲裁,不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索某申请仲裁均超过仲裁申请的法定期限,且无不可抗力存在又无其他正当理由。原告依法已经丧失胜诉权。因此,如果判决处理,原告的主张应当被依法驳回。
考虑到原告系农民工,为该矿辛苦工作十余年,家庭条件本来就不好,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又长期生病。如果仅因为其法律知识欠缺,申请仲裁已经超过时效驳回请求,虽然合法但不合情理,社会效果也不好。为此,鹤山区法院在庭审后,没有急于判决,而是给双方多次做调解工作。经过一而再、再而三地调解,原告作出了让步,被告也基于索某在该矿工作多年,而且年年是劳动模范的情况,同意再给予原告一次性经济帮助11000元,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