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及时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鹤山法院在审理涉及劳动者权益纠纷案件中,积极主动与鹤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等进行沟通协调,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好对接,建立长期有效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通过多方的力量共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一是利用已经成立的“劳动争议诉前调解小组”,对于涉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处理,在立案前,由立案庭负责联系民一庭法官先行进行诉前调解。
二是对仲裁委正在处理的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调解时可以邀请法院人员参加。
三是对于已经立案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根据案件不同性质,针对不易解决的问题,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调解,尽可能将纠纷解决。
2012年8月,鹤山法院受理了刘某等人诉某单位劳动合同纠纷共3起。因王某等人与某单位签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刘某要求与该单位续签劳动合同。该单位矿让刘某等人到焦作上班,刘某等人到焦作报到时,却被告知需要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才能上班。刘某等人感到受到欺骗,一怒之下回到某单位,要求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双方发生纠纷。在处理这三个案件时,某单位委托代理人提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需要上级公司同意,该单位没有权利和刘某等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鹤山法院承办法官咨询了该单位领导,又到某单位的上级部门了解情况,得知委托代理人所说属实后,邀请工会出面共同协调,最终该单位明确表示不管法院咋判,都会按照判决执行,双方对立情绪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