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09年4月,刘某为购买胡某煤场的煤炭,向胡某预付现金465000元。胡某向刘某交付价值10万余元的煤炭后,刘某发现煤炭质量不合要求,经双方协商刘某停止向胡某购煤,由胡某返还刘某剩余购煤款。之后,胡某分三次向刘某返还现金220000元,并于2010年7月9日向刘某出具欠款137480元的欠条一份,承诺在2010年7月31日前付清。后经刘某多次催要,胡某却以种种理由拖延返还剩余的欠款。刘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胡某立即返还现金137480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调查阶段,胡某对欠款事实认可,承办法官立即征求双方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承办法官趁热打铁,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在2012年8月底之前一次还清原告137480元,原告放弃利息请求,案件受理费分担。
观摩庭审的审委会成员对案件在调查阶段即进行当庭调解均表示认可,称赞民一庭的法官将调解工作贯穿庭审的各个阶段,不仅提高了案件的审判效率,也体现了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