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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欠条一张 法院判刑二年

  发布时间:2009-01-22 09:49:34


    为避免官司缠身,企图将证据抢走销毁,结果把自己送进大牢,日前,浚县法院以宋志菊、宋治伦犯抢劫罪(未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2日上午,刘东顺诉宋治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浚县人民法院钜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宋治伦及其妹妹宋志菊以宋治伦已经清偿了刘东顺所起诉的借款为由,共同指使杨希顺、杨喜科将刘东顺已在法庭上出示的借据抢回。杨希顺、杨喜科即在刘东顺回家的路上等候。待刘东顺到达后,杨希顺从背后搂住刘东顺,杨喜科动手对刘东顺进行殴打。杨希顺、杨喜科从刘东顺身上搜出一串钥匙,并将刘东顺自行车前篮里的三件衣服抢走,从衣服中翻找出法院传票一张、收据两张(均不是宋志菊、宋治伦指使要抢回的借据)。杨希顺、杨喜科将搜到的收据带走,其余物品丢弃于玉米地里。杨希顺另从衣服内搜出现金人民币50元自行消费。

    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志菊、宋治伦犯非法搜查罪的定性不妥。宋志菊、宋治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杨希顺、杨喜科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持有的欠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杨希顺、杨喜科在实施抢劫欠条的行为中,因被害人当时未随身携带欠条,致使杨希顺、杨喜科抢劫未果,即宋志菊、宋治伦所指使的犯罪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希顺将其在被害人衣物中翻找出的50元人民币非法占有,其行为属于宋志菊、宋治伦指使抢劫犯罪行为的超限行为,应由杨希顺自己对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宋志菊、宋治伦对此不承担责任。宋志菊、宋治伦出于共同的抢劫欠条的故意,共同指使杨希顺、杨喜科实施抢劫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服判,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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