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淇滨区法院执行局执结了2件大河涧乡窑家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拖欠餐饮费的案件。
7月6日受理该案后,执行局依法律程序向被执行人大河涧乡窑家村委员会发出了执行通知,通知其村委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债务,并释明不履行债务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窑家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执行局及时对窑家村委员会采取执行措施,同时,向窑家村委员会的上级主管部门大河涧乡政府发出了执行建议,建议乡政府督促窑家村委员会履行债务,维护党政机关及基层组织形象,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及向大河涧乡政府提出执行建议后,窑家村委员会被迫履行了债务,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淇滨法院的执行行为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誉。
在构筑社会主义法律诚信制度的过程中,村委会作为党和政府的基层组织,在民商事及具体事务活动中,应讲诚信、讲品德,完善自我,加强管理,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