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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惹纠纷法官调解促和谐

—淇滨法院利用鉴定人出庭制度调解一起历时三年的房屋质量纠纷

  发布时间:2012-07-27 09:15:05


    7月23日,淇滨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随着业主与开发商的握手言和,这场历时三年的官司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7年初,原告郭某购买被告鹤壁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住房,在交房后其发现该住房与地下室墙体多处开裂,房屋状况不符合图纸设计,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房屋维修费用、装修损失、房屋贬值费等共计18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原告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损失进行了鉴定,但原告对鉴定结论多次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机构违背鉴定程序、计算数据失误等。而鉴定机构也通过回复表明了自己在鉴定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责任。对于鉴定结论双方争执不下。承办法官接手此案后,发现由于鉴定花费时间过长,原告对被告的不满情绪已经转向了鉴定机构。其多次找到承办法官要求对鉴定机构的监管机关发放司法建议书,势必要对鉴定机构讨个说法,让鉴定机构重新作出鉴定结论。

    该案要做出判决,必须依靠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承办法官意识到,这将是一场持久战,当事双方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不说,随着双方矛盾的加剧,极有可能引发新的冲突,造成其它严重后果。因此,承办法官及时将案情向唐建福院长作了汇报,唐院长非常重视,要求承办人务必安抚好当事人情绪,做好调解工作,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

    为使案件能够和平解决,达到双方满意的效果,承办法官多次向鉴定机构咨询、请教,为了彻底打消原告对鉴定结论的顾虑,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原被告与鉴定人进行质询。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由鉴定人进行说明解答。在此基础上,一边请原告信赖的亲友出面做原告的思想工作,降低其不合理的诉求,一边与被告的法人联系,督促其换位思考,主动求和。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不仅有了清醒的认识,而且真诚的表示互谅互让。案件最终得以调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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