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们已经知道,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里,第一项是“对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那么具体的说,什么是行政处罚呢?哪些国家机关具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呢?什么样的处罚行为才算是合法的呢?下面我们就来谈这个问题。
简单的说,行政处罚是有行政处罚权力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对社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中,惩罚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行为人尚未构成犯罪的一种法律制度。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的最大特点在于一个管理权能,这就与民事上的“平等”区别开来。因为有权的行政机关的管理,社会才能有秩序发展,老百姓才能生活安定。而行政处罚权就是其管理权的一种体现。
199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以及决定程序、执行作了原则性规定。据统计,行政处罚有120余种之多,但不外乎分为人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这四大类。具体说来,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其中的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它是对人身最为严厉的治安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另外,许可证制度是我国行政管理重要方式之一,其运用范围之广,种类之多,堪称行政手段之最。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生产经营权利。 还有比如通报批评、责令退回土地、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建筑、取消考试成绩等等也属于行政处罚方式。有权行使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很多,包括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房管部门、林业部门、卫生部门等等。
为了克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防止和纠正对行政处罚的滥用,行政处罚必须依法公开、公正地在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前提下才能实施。为此,行政处罚法专门就实施行政处罚规定了严格程序。比如,行政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对于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滥用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相对人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