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 民商事案件

市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长达四年的产品质量纠纷案并当庭履行

  发布时间:2012-07-20 15:20:03


    7月18日,市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长达四年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并促使当庭履行,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有效地化解了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安定,得到当事人的好评。

    某畜牧公司自2008年4月24日至5月25日先后购买某水泥厂水泥72吨,自行找民工修建鸡舍三栋。因所建第二、第三栋鸡舍存在质量问题,畜牧公司以水泥厂水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赔偿30万元,向浚县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双方共同在畜牧公司所剩水泥中取样,由法院委托国家水泥质检中心鉴定,但因取样水泥已超过90天质量异议期,不能证明买卖当时的水泥质量;而畜牧公司所使用的建筑队没有资质,鸡舍必要的屋盖支撑体系未设,屋架构造连接措施不当,砼构件强度太低,造成了鸡舍在结构安装和使用阶段的强度和稳定性的破坏。诉讼中,双方相互指责推诿,均不愿承担责任 ,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民一庭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并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主动放弃休息时间,深入案件现场,走访水泥企业,了解水泥产品质量标准,通过庭前、庭中、庭后不厌其烦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调解至当天下午七时许,法官温和的语言,诚挚的感情,打动了当事人,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结清了调解款25000元。

    在审判实践中,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调解率较低,首先消费者与生产者对损害事件发生的程度存在分歧,生产、销售者的免费事由及消费者自身过错双方争议较大;再者消费者请求赔偿数额漫天要价,争议额大,不能营造调解氛围,难以达成调解意见;三是销售者与生产者相互推诿,有的产品销售环节较多,造成产品质量纠纷后,互相扯皮,调解诚意不足。市法院民一庭法官在案件中通过“情理法”综合运用,获得当事人的认可与信赖,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鹤壁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