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规范审阅刑事案件卷宗的工作,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市法院结合审判实际,制定了《关于审阅刑事案件卷宗的暂行规定(试行)》。
一是规范了制作阅卷笔录的案件范围和时间限制。规定对于所审理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制作阅卷笔录。主审人应在收案后十日内完成阅卷工作。二是规范了制作阅卷笔录的方式。制作阅卷笔录可采用页码顺序、时间逻辑顺序、先客观后主观证据等方式。三是规范了制作阅卷笔录的方法。规定详细列举了审阅起诉书、破案报告、附带民事诉状等文书时应注意的问题,摘录客观性证据和主观性证据的方法。四是对合议庭成员阅卷后的意见和阅卷笔录的格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规定通过规范合议庭的阅卷行为,指导全市法院刑事案件的阅卷工作,为之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刑事案件质量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