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的原则,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协调行政矛盾,很好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下乡协调。针对很多行政案件成诉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有“怨气”,即对行政机关的某些行为不满意,而提起诉讼的实际情况,审判法官带领行政审判庭的干警下乡,主动到当事人家协调,心平气和地与当事人座谈,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化解“怨气”,从而使当事人高高兴兴地撤诉。
登门协调。该院在审判工作中了解到,有些案件是行政机关确有错误,但不想纠正其行政行为。对此,审判法官主动去行政机关登门拜访,宣讲法律政策,与行政机关的领导座谈,或列席参加他们对案件的讨论,力争使行政机关主动地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从而化解行政纷争。
互动协调。对于有些案件是由于原告与案件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审判法官争取行政机关的同意,就原告与第三人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调解有难度时,邀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民事审判法官共同参与调解,建立调解的互动机制,这样有效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领导包案协调。对于个别行政案件特别繁杂,无论是法律的使用方面,还是案件证据认定方面都比较难的案件。该院采取领导包案的方法,积极穷尽一切办法进行协调。
由于措施得当,浚县法院这四种案件协调法,深受行政机关和当事人的好评。2008年该院全年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达89%以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