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浚县法院通过采取执行公司股权的办法,依法执结了一起借款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6年8月,被执行人于某借申请执行人李某现金7万元。到期后,李某多次催要,于某未还款,李某起诉至法院。经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于某仍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无奈,李某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2008年7月浚县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迅速进入执行程序,该院执行局在执行中发现于某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的执行暂时陷入困境。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干警通过深入调查,发现于某虽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其系某公司股东,有股权10万元。得到这一线索后,干警做通于某的工作,让他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偿付借款。做通于某的工作后,股权的转让操作让干警作了难。一方面,申请人不同意债转股的做法,这意味着10万元的股权必须变现才能使案件执结;另一方面,通过强制转让股权执行案件,在该院尚属首例,无成功经验可循。为执行该案,干警们“摸着石头过河”,边学习、边研究、边请教、边操作。
经过干警多方努力,终于使股东张某同意接受于某7万元的股权。干警们随即又做申请人李某和被执行人的工作,终于使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接受于某7万元股权,代替于某偿付李某借款7万元,李某同意其他款项不再追要,其余3万元股权仍归于某所有。
目前该案全部执行完毕,资金全部到位,该院这种一切为当事人着想,不辞劳苦、群策群力勇于探索执行工作新路子的做法赢得了当事人的交口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