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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引诉讼 法官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2-06-28 08:59:57


    为提高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实现“案结事了”,淇滨区法院行政庭创新行政诉讼工作方法,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案,加大对案件的调解力度,积极通过调解解决行政争议。近日,通过反复协调,促使原告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使今年首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通过调解成功结案。

    郭某系某建材公司职工,2011年6月2日早上7点30分左右,郭某在回家路上与另一辆机动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2011年7月5日,郭某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11月15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作出了郭某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书》。        

    建材公司不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向淇滨区法院起诉,淇滨法院行政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公开审理,充分听取了三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查清了案情,明确了是非。案件事实是郭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的发生,属于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应认定为工伤。但是由于公司与职工家属在该事故发生时引起了冲突,并为此而产生了矛盾,导致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了解到该情况后,行政庭法官认为直接作出维持决定只能是简单的“结案了事”,判决后不利于该案在短时间内化解,受害人家属不能尽快的拿到赔偿金。为更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行政庭法官通过多次协调,在案件当事人具有和解意向的基础上,决定尽可能协调解决此案。6月21日下午15时许,经对原告公司与第三人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就经济补偿事宜达成了一致,签订了和解协议,郭某家属孙某与用工单位握手言和,拿到了33万元的赔偿款。

    该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以有效平衡职工和企业的利益为出发点,以调解促和解方式结案,既避免了当事人诉累,又降低了行政成本,真正达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对维护社会稳定,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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