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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原市委常委、秘书长李致州行贿案在鹤壁法院审结

  发布时间:2009-01-15 08:32:18


    日前,淇滨区法院对南阳市原市委常委、秘书长李致州行贿案作出判决,依法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李致州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春节至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李致州(男,46岁,汉族,研究生毕业)在担任河南省中牟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南阳市副市长,南阳市委常委、秘书长期间,为让原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河南省人大副主任王有杰在其职务升迁中提供帮助,先后14次向王有杰行贿共计人民币84万元、美金3万元。2005年6月27日,李致州被河南省纪委采取“双规”措施后,如实交代了向王有杰行贿的全部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李致州在关押期间向侦查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一起抢劫案件。

    鉴于被告人李致州在追诉前供述了行贿的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致州服判,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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