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浚县法院作出(2012)调确字第1号司法确认决定书。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出台以来,浚县法院作出的首例司法确认决定书。
申请人闫某等人与我县某中学因承包合同纠纷在浚县新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新镇人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受理该案后,新镇法庭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作出了(2012)调确字第1号确认决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决定书同时明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司法确认制度充分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体现了便民、快捷、高效的特点,使矛盾纠纷真正有效地化解在基层,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诉讼成本,缓解了法院的诉讼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