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6月18日,淇滨区法院首次举办“财产保全措施工作研讨会”,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许勤生、副院长苗青和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负责人共20余人参加研讨,鹤壁市中级法院研究室主任常保军到会做了精彩点评。
与会同志结合审判、执行实践经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分别发言,气氛活跃,研讨深刻。会后,该院就如何规范财产保全工作,采取下列举措:
一是严格财产保全实施条件。对财产保全申请,严格审查保全申请是否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金额、保全标的物、财产线索,以及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是否明确、具体。对利害关系人的诉前保全申请,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对当事人的诉讼保全申请,一般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案件情况、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变现的难易程度等,法院可以决定接受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现金担保,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现金担保。
二是严格财产保全办理程序。对当事人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由立案庭审查;对当事人起诉后案件审理阶段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由相关审判庭裁定。当事人合意解除或原告申请变更或解除的,经承办人审核后报庭长批准,主管院长签发,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或通知;被告提出变更或解除的,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的,承办人认为可以变更或解除的,应报请庭长、分管院长批准。
三是严格财产保全续保程序。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除将裁定书及查封、扣押、冻结清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外,还应当以告知书的形式向申请人告知以下事项:保全措施的有效期限及届满日期;申请人如继续申请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保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保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因此解除导致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续保申请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案件承办人直接提交。
四是严格财产保全台帐管理。在立案庭设立财产保全窗口,负责受理财产保全申请、续保申请及相关事宜,并将相关手续及时移送审判庭内勤;明确要求业务庭所有法官建立财产保全工作台帐,业务庭内勤负责对财产保全工作进行汇总,每月对财产保全数量、保全金额、保全效果等进行统计、分析,对即将届满的财产保全,及时提醒承办人并向庭长汇报,庭长应当督促承办人及时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五是加强监管实行责任倒查。法院立案庭、审管办负责对全院财产保全措施实施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有误的,及时通知业务庭长,责成承办人纠正;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责任倒查,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