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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哥们联手犯罪 落法网严刑重判

  发布时间:2009-01-13 09:32:03


    日前,鹤壁市中级法院对一抢劫、盗窃犯罪团伙公开判决,依法维持原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李红山等6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八年、五年、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6000元、5000元的原审判决。

    被告人李红山、于鹏、殷晓冬、原俊涛、韩军、孙志鹏六人均系80后青年,平日里无所事事,游手好闲。2008年3月19日、23日、29日晚,被告人李红山、殷晓冬、韩军、孙志鹏、于鹏经预谋,先后在鹤壁市山城区西环城路大峪村附近和红旗街西段鹤煤(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门口采取用石头砸车、持刀威胁的手段拦截拉煤货车和在校学生,抢劫现金700余元,长虹V369型手机1部、诺基亚3100手机1部、CECT牌手机1部总价值1600元。并与同年3月22日晚,被告人李红山、殷晓冬、于鹏在山城区红旗街西段地侧处单身楼大厅内盗窃路坤的宗申100型摩托车1辆,价值216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红山、于鹏、殷晓冬、原俊涛、韩军、孙志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李红山、殷晓冬、于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红山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红山、于鹏一年内连续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红山、殷晓冬、于鹏系一人犯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于鹏、原俊涛、韩军、孙志鹏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鹏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针,对被告人于鹏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红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于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殷晓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原俊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韩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孙志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孙志鹏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鹤壁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洪山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红山、于鹏系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红山、殷晓冬、于鹏系一人犯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于鹏、原俊涛、韩军、孙志鹏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鹏犯罪时不满18周岁,对被告人于鹏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孙志鹏上诉称量刑过重,经审查,被告人孙志鹏伙同他人抢劫两起,依法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十年幅度内量刑,一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被告人孙志鹏与其他被告人在抢劫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亦考虑孙志鹏等人认罪态度较好这一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故原审法院对孙志鹏等人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志鹏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故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故当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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