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与乙于1974年结婚,1998年甲所在单位集资建房时,购买了某小区2号楼2单元201号房产,2002年年11月办理了01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共有人一栏未填写其妻乙的姓名。2006年6月,甲与丙就该房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市房产管理局经过审查认为该房产符合转让的条件,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于当月,为丙核发了02号房屋所有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被市房产管理局收回作废存档。遂后,丙以该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2007年9月,乙以该房产共有人的身份,认为市房产管理局对该房产的转让登记,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房产管理局登记给丙的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甲与丙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中,被告认为,01号房产证上并未登记房产共有人,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产转让登记时也没有调查有无房产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其单位为丙登记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并无违法之处,请求予以维持。
一、审理中的意见分歧
上述案例就诉讼程序的适用,法院内部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涉及房地产买卖契约的有效性问题,本案为民事诉讼,应当裁定驳回乙的起诉,告知乙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本案乙与甲、丙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房地产买卖契约的合同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本案乙与某市房产管理局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处理必须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为前提,因此建议乙以甲、丙作为被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首先确认甲、乙之间房地产买卖契约的效力。同时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待民事诉讼产生生效判决后,再依据该民事判决作出行政判决。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二种意见对两种法律关系的分析是正确的,但基于司法成本的经济性和减少当事人诉累的需要,建议将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即采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审理本案。
二、该案最终的处理方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以及由于这些活动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称。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应当分别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行政和民事争议的情形,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六十一条作出了规定。该规定对可以一并审理的条件作出明确的限定:一是涉及的行政行为的种类应是行政裁决;二是行政裁决的内容应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三是该行政裁决应被法院确认违法;四是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所涉民事争议的。
本案中乙认为市房产管理局的房屋转让行政登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系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纠纷,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述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非行政诉讼的观点,无疑是不正确的。本案中,房地产买卖契约的有效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事实问题。房地产买卖契约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从程序上审查,房产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违法,实体上是否侵害了乙的合法权益,需基于房地产买卖契约的有效性的确认。该房地产买卖契约有效,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将得到维持;该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将被撤销。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否有效,只能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法律规定,审查房屋买卖契约的合同效力。因此,本案涉及行政和民事两个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实践中法院采取了第二种意见,即先民事后行政的审理方式。这种方式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惯用的处理民行诉讼交叉案件的方法,也是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的。因上述涉及两种不同性质法律关系纠纷的案例,从严格意义上讲不符合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故在实际审理中,法院并未采用具有突破性、开拓性的第三种意见,即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来审理该案。
三、由该案所想到的—浅议民行诉讼交叉案件的分类与处理方式
上述这种混合了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案件我们称之为民行诉讼交叉案件。所谓民行诉讼交叉案件,是指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因在法律事实上相互联系,在处理上引起互为因果或者互为前提、相互影响的案件。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大体可分为四类:
(一)以行政争议的解决为前提的民事争议案件。比如我院审理的四户居民不服淇县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案。李某经建设局许可在四户居民南建四层楼一座,建设中四户居民发现所建楼房不止四层,经询问得知李某计划建六层。四户居民随提起了李某侵犯其采光权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李某提供了建设局已变更为六层的规划许可证。这时该民事纠纷的解决需以审查确认建设局的建设规划变更许可是否违法为前提,故四户居民又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以民事争议的解决为前提的行政争议案件。本文提供的案例即属这种情况。
(三)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混合共同造成同一法律后果而相互独立的案件。比如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登记机关审查不严错误登记,共同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相互独立的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案件,将会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遇到。
(四)行政附带民事的争议案件。也就是符合解释第六十一条的案件。比如我院曾审理的公安机关适用治安处罚条例裁决的一起殴打他人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该处罚裁决,一拘留王某5日;二赔偿孙某医疗费若干元。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我们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圆满解决了民事与行政两个不同的争议。城市拆迁过程中的行政裁决纠纷也是典型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民行诉讼交叉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必将日益突出,如何积极探索归纳总结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法,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对应上述民行交叉案件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先行政后民事的解决方式。在以行政争议的解决为前提的民事争议案件中,行政诉讼中能否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正确的裁决,直接影响民事诉讼的处理。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不考虑与之相关联的行政诉讼,民事审判的裁判结果就可能处于尴尬的境地。因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司法审查程序撤销或者自身纠错程序撤销,即具有当然的公信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民事审判无权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只能认定合法有效,这样行政诉讼中一旦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便会出现一个法院两份自相矛盾的裁判文书,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误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先行政后民事。
2、先民事后行政的解决方式。在行政主体确权的行政行为中,有的不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而是属于羁束行政行为。如本文所举案例,当事人之间的房产权属争议,只能先进行民事诉讼,视民事审理结果再对行政诉讼作出维持或撤销房产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这样就从根本上理顺了二者的关系,对最终解决纠纷,减少讼累都是有利的。
3、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别进行的解决方式。对于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既可提起民事诉讼,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诉讼竞合的情况。当事人选择两种诉讼同时进行的,法院应分别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二者的裁判内容不要重复或者互相矛盾。在民事侵权和行政行为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竞合、且民行两个损害赔偿请求所实现的目的完全相同的时候,应遵循损益相补的原则,切不可出现受害人得到双倍赔偿的情形。
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解决方式。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行政案件相关的有关民事争议一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解释第六十一条是适用该制度的法律依据。但根据目前民行诉讼交叉的多样性,我们不妨进行一些大胆的尝试和探索,对该条的适用适当予以放宽。实践中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同时存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两个诉讼均依法成立,符合受案条件。二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二者在行为、后果或者请求权上存在竞合点。三是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请求法院一并解决竞合的民事争议。四是两个相牵连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属于同一法院管辖。只要符合这几个条件,包括本文案例在内大多数民行诉讼交叉案件,都不妨由行政和民事审判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按照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审理,这样既有利于裁判的统一性,也更加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以上只是笔者对民行诉讼交叉案件的一些粗浅的体会。要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我们还是应该呼吁在行政诉讼法即将修改之际,能够充分提炼审判实践中的经验与做法,完善立法,以期更好地解决民行诉讼的交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