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曾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某的丈夫未经原告同意,将居住的公房和自建房卖给被告李某,原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恢复原状。被告态度很明确,坚决不同意退房。开庭时双方关系剑拔弩张,均不同意调解。但庭后双方均托熟人、律师到法院为自己说情。
首先,被告委托熟人到法院为被告说情,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合议庭利用被告更相信说情人的心理,耐心接待了说情人,并向其讲解了法律中关于无处分权房产和无产权证书房产不得买卖的规定。通过宣传解释,说情人意识到被告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并答应替法院做被告工作。被告经过说情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很快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同意接受调解,同意退房。
调解过程中,新的分歧又显现出来,原告称未收到购房款。由于当时是“一手交钱,一手交房”,被告提供不出已支付购房款的证据。考虑到双方分歧较大,合议庭决定“冷处理”,宣布调解不成功。
几天后,原告委托律师到法院为原告说情。合议庭把原告卖房二年不收钱等不合常理的情况与律师进行了共同分析。原告律师也认同如果被告不交付购房款,原告交付房屋的可能性不大。经过原告律师做工作,十余天后,原告主动到法院认可已付款的事实。该案最终调解结案,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