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淇滨区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77件,其中高利贷案件有69件,占民间借贷案件24.9%。该类纠纷纠纷呈现三大新特点:
一是高利贷借贷主体多为自然人,且多经中间人牵线搭桥。单位之间的高利贷拆借相对较少,占2.9%。这是因为高利贷案件大多是发生在熟人之间,通常借款人与出借人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但个别出借人出于牟利的心理,通过中间人介绍向不认识的借款人放贷的情况日益普遍,借贷案件主体逐步由单一的熟人借贷向陌生群体扩展,借贷关系更加多样化、复杂化。
二是高利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且隐蔽手段不断翻新。当前的民间借贷中,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了高利率的情形越来越少,规避法律的手段也更加高明。出借人或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直接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或对未归还的借款,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以计算复利;或通过高额违约金或其他名目的费用,谋取高利。此类案件,法院审理时仅凭借条内容无法认定是否存在高利贷,很难否定借条的证明力,尤其是在被告人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极有可能间接保护了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高额利息。
三是债务人多不愿意出庭,案件事实认定困难。一些借款案件中,款项的交付经由第三人或中间人之手,贷款人和借款人相互并不了解情况,在庭审中容易就彼此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争议。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债务人或不愿意出庭,或消极避债、下落不明等情形。
高利贷的存在增加了民间借贷的风险,影响了民间融资的健康运行,为此,该院建议:
1.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力度,严格甄别,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和“问题借贷”。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一是应注意查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是否认识及亲密程度等,以排除是否存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况;二是注意审查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往来情况,以审查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对于一些仅有借据的大额借贷案件,应注意审查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如出借人没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则借贷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同时,巨额资金的往来通常要通过银行流转,当事人辩称以现金交付的,还应注意审查交付的情况,如有违日常生活经验之处,法官可凭良知和理性形成内心确认以排除证据的证明力;三是加强对借据形成过程、利息计算标准及出借人资金来源的审查,审查借贷中是否存在高利贷、利滚利、出借人的资源来源是否合法等,从审理的层面上尽量发现、严厉打击“问题借贷”和虚假诉讼。
2.延伸司法职能,加强法制宣传,减少民间借贷案件高利贷化。法院不仅要立足审判,做好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工作,而且要进一步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民间融资的良好司法环境。要加强对公民诚实信用观念、借贷风险意识和投资风险意识的教育,使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进一步强化案件审判的示范作用,典型案件的审理可邀请社会各界旁听,到案件集中地区公开开庭,让更多的人旁听案件、了解案件,达到引以为鉴的目的,着力通过审判,矫正借贷实践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借贷双方回归理性借贷、合法借贷。通过审判和宣传工作,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对高利贷等违法融资活动的自觉防范和抵制,努力净化民间融资环境,从根本上减少借贷纠纷的发生率。
3.强化沟通协作,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效能,共同促进民间融资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民间融资市场有序、规范发展,减少借贷纠纷,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与协作。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协调,对于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的,由证据证明有高利贷、非法集资、经济诈骗等违法犯罪问题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通报移送案件,交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对于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隐患的群体性借贷纠纷,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案情,请求相关部门出面协调,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对在借贷纠纷中发生可能引发大规模金融风险的情形,应及时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联络,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发出预警性信息,促进民间融资监管制度的完善,引导民间借贷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