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城区人民法院破产庭审结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原告刘某将肇事者卢某与车辆登记所有人刘某某告上法庭。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3666元。
2011年1月15日14时10分,卢某驾驶豫FFxx号轿车沿长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风南路八矿路口南300米时与骑电动车的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导致刘某多处受伤,于2011年1月15日住院治疗47天。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原告刘某认为被告刘某某作为车主,即车辆登记所有人,未尽监管责任,对此事故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责任。故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7611元。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登记。但在现实生活中,老百姓通过口头买卖、赠与等方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并未办理所有权转移(过户)登记。在本案中,豫FFxx号轿车经车辆登记所有人刘某某卖出2年多后未办理过户登记,现该车名义所有人为卢某但实际所有人为刘某某,在这种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呢?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在交付时就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只是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对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就属于该种情形,被告卢某驾驶的豫FFxx号轿车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其已经实际占有、使用,因其未参加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所以此次事故应由受让人卢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车辆登记所有人即名义车主刘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