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市法院民二庭采用网络电子邮件与当事人沟通的方式,促使两家分别位于浙江和甘肃的企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将调解书义务履行完毕,法官诚心见成效,当事人交口称赞。
2007年,位于甘肃的华盛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遂昌的宇通化工公司及我市淇县一家化工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民二庭受理时正值春运期间,两家外地企业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以买不到车票为由申请延期开庭,鉴于双方陈述的理由客观属实,结合具体情况,择日另行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认识到案件虽历经两年多的时间,但事实较为清楚,具备调解的可能,但浙江和甘肃的两家企业分别从事化工产品的贸易和生产,加之路途遥远,再次通知到庭进行面对面调解的可能性不大,于是留下了双方负责人的手机号码和电子信箱地址,待代理人回去后,分别向两家企业的负责人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将一审判决的依据结合二审查明的情况以及判决和调解结案的利弊分别进行了分析,在继续判后答疑的工作基础上,详细阐明了调解可以使双方尽快结束诉讼、利益在短时间内得到实现、可以有效降低诉讼成本等意见。
浙江和甘肃的两家企业负责人收到电子邮件后,及时进行了回复,称既感到意外又实实在在体会到法院工作的诚心和耐心,同意法院拟定调解方案。合议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庭审中查证属实的证据,汇总支付款项的金额、履行方式、履行期限、一、二审诉讼费的负担等事项,将拟定好的调解方案再次分别发送给负责人,由他们和法律顾问进行修改后回复至法院。5月23日,浙江和甘肃的两家企业负责人亲自来到市法院,在合议庭根据回复的邮件打印好的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两家企业的负责人说:“今年是化工产品经营困难的一年,法院能够充分考虑到企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尽量不耽误经营,利用网络调解案件,真是用心良苦,长达五年的纠纷被你们几封电子邮件给解决了,这才是解民忧啊!”
至此,两家相距千里的企业,通过互联网沟通,从根源上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