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中,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日,该庭利用判前调查查明的案件事实,调解解决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2年2月27日,被告郭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中山北路孙圣沟村村委会路段将原告马某撞伤,造成原告左腓骨骨折,头皮下血肿,头外伤后神经性反应,并直接遭受各项经济损失20450.98元。事发后被告通过王某给付原告医药费6500元,对其他经济损失拒不赔偿。
开庭前,鹤山法院民一庭的承办法官进行了判前调查,并利用调查查明的事实,组织双方调解,就该案所依据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向被告进行耐心的释法析理,使被告逐渐认识到了自己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被告共赔偿原告14864元。
事件的圆满解决,不仅使双方的矛盾得以化解,更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鹤山法院民一庭也正是通过这种踏踏实实为民办事、实实在在解民忧难的工作作风赢得了群众的真心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