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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一年 审判效果显著

  发布时间:2012-05-18 15:30:07


    自去年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鹤壁两级法院始终坚持对醉驾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的高压态势,对醉酒驾驶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快审快结。截至2012年5月15日,鹤壁法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52件52人,已结49件49人,全部定罪判刑,其中判处拘役34件34人,适用缓刑15件15人;另有3件3人正在审理之中。

    由于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对因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实践中各地法院定罪量刑标准不一。为统一鹤壁两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鹤壁中院刑二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总结案件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研究解决;同时,刑二庭还组织专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此类案件,不断从案件审理中总结经验,适时指导基层法院此类案件的审理,确保了全市法院此类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针对具体案件的处理,鹤壁法院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依法严厉打击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对危险驾驶案件可能逃避审判的被告人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启动快速审理机制,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另一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合议庭在进行社会调查、风险评估、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判决,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依法适用缓刑。

    在案件量刑过程中,审判人员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血液酒精含量多少,有无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大小,人员受伤、车辆受损情况,以及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和坦白、有无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否取得谅解等具体案件事实、情节,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全力做到对被告人罚当其罪,确保个案之间的量刑均衡。

    通过一年来对醉驾案件的审理,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罪名已被社会公众广泛了解,并深刻影响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开车害人害己”等理念逐渐深入人心,酒后驾驶、飙车及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大为减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李瑜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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